
近日,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,判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对继父承担赡养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。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。
该案具体情况为:1997年3月,王荣与王凯结婚。当时,王荣与前夫所生育的子女张大、张二均尚未成年,随王荣、王凯共同生活并由二人抚养成人。2006年11月,王荣与王凯离婚。2015年,王凯提起诉讼,要求张大、张二支付赡养费,法院判决二人每月分别给付王凯赡养费50元。
至2025年,因生活水平提高,王凯认为原判决确定的赡养费已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,故再次提起诉讼。
法院指出,虽然王荣与王凯的婚姻关系已解除,但王凯与张大、张二之间形成的继父子关系并不因此而终止。现王凯年事已高,张大、张二作为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,依法负有赡养义务。
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消费水平、王凯的劳动能力与日常支出情况,以及张大、张二的收入支出情况,法院最终判决张大、张二每月分别给付王凯赡养费350元。据悉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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